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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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交通部公路总局组织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公路总局材料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基础地质钻探土壤及各种工程材料之试验事项。
- 二、路面材料之试验及设计事项。
- 三、公路工程材料、路面调查及技术研发事项。
- 四、机务调配、材料供应及仪器保养管理事项。
- 五、文书、档案管理、出纳及事务事项。
- 六、其他有关公路工程材料试验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 本所设四课,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所长、副所长之设置)
- 本所置所长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一人,襄理所务。
第五条 (编制)
- 本所置课长四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帮工程司四人至六人、工务员六人至八人、课员二人、助理工务员四人、办事员二人、书记一人、材料试验士、司机、文书士、料务士等计十人至十四人。
第六条 (人事管理员掌理事项)
-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会计员掌理事项)
- 本所置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八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 本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及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及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第九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第十条 (办事细则)
-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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