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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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5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5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7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5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97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以下简称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勤船舶之调度作业、计费及与引水人配合作业之连系协调等事项。
  二、港勤船舶之增添改善、维护及检修等事项。
  三、商船靠泊带缆、启碇解缆、系泊浮筒及民营给水作业之监督管理等事项。
  四、港航、装卸、打捞分队船员管理、督导考核、助勤调派及船舶组合作业之计画厘订、执行与油料申管等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事项。
  六、其他有关船舶及船员管理事项。

第三条 (分课分队办事)

  本所设三课、二队,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课、室事项。

第五条 (主任、副主任之设置)

  本所置主任一人,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局或附属机构正工程司兼任,襄理所务。

第六条 (编制)

  本所置课长三人,其中二人由课员或劳工安全管理师(员)或劳工卫生管理师(员)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队长二人,由课员或劳工安全管理师(员)或劳工卫生管理师(员)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帮工程司一人,技士一人,工务员一人,课员三人,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管理员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员一人,办事员一人,监工员一人,技佐一人,领班七人,事务士四人,操作士三十八人,船长三十一人,轮机长二十八人,大副一人,大管轮一人,船副十人,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八人,挖泥长一人,副挖泥长二人,副驾驶十人,副司机十一人,起重机司机十人,小船驾驶二十五人,水手长八人,各类船士一百四十一人。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掌理事项)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政风单位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十一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政风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

  本所办事细则,由本所拟订,层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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