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外观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8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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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 (以下简称本厂) 掌理下列事项:
- 一、设计、规划、研究、施工、招标、验收等事宜。
- 二、文书、事务、出纳等事宜。
- 三、其他有关船舶机械修造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 本厂设二课、一机具保养场,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厂长、副厂长之设置)
-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一人,由台中港务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厂务。
第五条 (编制)
- 本厂置课长二人,其中工务课课长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场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帮工程司四人,工务员三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课员一人,材料管理员一人,监工员二人,领班六人,事务士四人,操作士二十三人。
第六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 本厂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 本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八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第九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 本厂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 本厂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条 (办事细则)
- 本厂办事细则,由本厂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