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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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8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8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10005438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交通部台中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交通部台中港务局船舶机械修造工厂 (以下简称本厂) 掌理下列事项:
  一、设计、规划、研究、施工、招标、验收等事宜。
  二、文书、事务、出纳等事宜。
  三、其他有关船舶机械修造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本厂设二课、一机具保养场,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厂长、副厂长之设置)

  本厂置厂长一人,综理厂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厂长一人,由台中港务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厂务。

第五条 (编制)

  本厂置课长二人,其中工务课课长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场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帮工程司四人,工务员三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课员一人,材料管理员一人,监工员二人,领班六人,事务士四人,操作士二十三人。

第六条 (人事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七条 (会计室掌理事项)

  本厂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八条 (职称之资位及官等职等)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原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人事、会计人员各职称之官等、职等,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得依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九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本厂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人事、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人事、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本厂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厂办事细则,由本厂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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