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1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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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 (民国93年)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3日(现行条文)
2014年1月3日
2014年1月22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2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89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7月19日至今

中华民国 93 年 5 月 18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93 年 6 月 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0730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条;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3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0930030673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3 日 修正第2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8961号令修正公布第 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7 月 19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院台交字第1030041714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施行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通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综合调度所、各运务段、票务中心之设置及职掌)

  本局为办理行车及客货车车辆调度、客货运输、列车编组、票务印制等事项,得设下列所、段、中心:
  一、综合调度所,下设综合组、行车组、客车组、货车组、计画组、行控一、二、三室。
  二、台北台中高雄宜兰花莲等五运务段,各设车班组及劳工安全卫生室,台北设车班组三组、高雄设车班组二组、其馀设车班组一组。
  三、北、中、南、东地区优先设各一特等站,其馀特等站,一、二、三等站,简易站及招呼站等各级车站之设置标准,依车站营收、客运量、货运量、行车运转业务量等因素,由本局订定之。
  四、票务中心

第三条 (各电务段、电力段、电讯中心之设置及职掌)

  本局为办理电气通讯、号志、中央控制行车制及电化行车设备养护、电务新设工程之规划施工,全线电讯系统及地下化车站电务设施监视指挥、障碍分析及电话室之管理等,得设下列各段、中心:
  一、台北彰化高雄花莲等四电务段,各段得设分驻所及劳工安全卫生室。
  二、台北新竹彰化嘉义台南等五电力段,各段得设电力调配室。
  三、电讯中心

第四条 (各工务段及工务养护总队之设置及职掌)

  本局为办理铁路土木建筑工程、路线保养、轨道之机械养路作业、钢梁维修加固、轨道材料之研发制作、机械维修等事项,得设宜兰台北台中嘉义高雄花莲台东工务段及工务养护总队,各段队得设劳工安全卫生室,并得视业务需要于辖区重要地点设分驻所暨各道班。

第五条 (各段、分段之设置及职掌)

  本局为办理动力车及客货车之检车保养及动力车之驾驶、检查、保养等事项得设下列各段、分段:
  一、七堵台北新竹彰化嘉义高雄花莲机务段,树林、宜兰、台东机务分段,机务段得视业务需要于辖区重要地点设分驻所、劳工安全卫生室。
  二、七堵台北彰化高雄检车段,高雄港检车分段,检车段得视业务需要于辖区重要地点设分驻所、劳工安全卫生室。

第六条 (各供应厂、材料库之设置及职掌)

  本局为办理材料采购储运、管制、调拨及工程、劳务采购之招标、决标、订约等事项,得设北区、中区、南区供应厂,并得视业务需要于沿线重要地点设材料库。

第七条 (资讯中心之设置及职掌)

  本局为办理电子计算机操作,提高管理及营运有关资讯之建立运用及供应事项,得设资讯中心

第八条 (综合调度所、各运务段、票务中心人员编制)

  综合调度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组长五人,由主任调度员或帮工程司兼任,主任三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一人,兼任,主任调度员二十一人,调度员一百三十七人,帮工程司五人,工务员十四人,课员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兼任,业务助理六人,站务佐理十人。
  运务段各置段长一人,副段长一人,并置主任十五人,视察五人,车班主任八人,车班副主任二十四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一百七十一人,其中一百六十六人兼任,劳工安全管理师五人,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二十人,兼任,站长一百四十三人,站务主任二十五人,替班站长十八人,副站长五百零七人,列车长一百三十一人,车长六百五十九人,事务员二十七人,站务员四百七十八人,站务佐理二千九百九十人,技术助理一人,课员八人,助理员十三人。
  票务中心置主任一人,专员三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一人,兼任,事务员一人,业务助理七人,技术领班三人,技术助理三十三人。
  本通则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交通处台湾铁路管理局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业务助理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九条 (各电务段、电力段、电讯中心人员编制)

  电务、电力段各置段长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并置副段长十八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术主任二十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分驻所主任六十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正工程司十四人,副工程司二十人,帮工程司八十九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九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九人,兼任,工务员八十二人,主任十人,专员一人,事务员二十一人,助理工务员一百五十七人,技术领班一百十三人,技术助理五百二十九人,业务助理十三人。
  电讯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副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技术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分驻所主任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帮工程司三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一人,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兼任,稽查一人,工务员三人,事务员一人,助理工务员九人,技术领班四人,技术助理十三人,业务助理六人。

第十条 (各工务段、工务养护总队人员编制)

  工务段各置段长一人,副段长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工务养护总队置队长一人,副队长二人,均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
  各段、队并置正工程司十七人,副工程司三十人,施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养路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工务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分驻所主任二十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产业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八人,主任八人,施工分队长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帮工程司五十六人,工务员一百十二人,劳工安全管理师八人,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八人,兼任,助理工务员一百九十四人,事务员三十七人,助理员八人,技术领班一百八十五人,技术副领班一百六十九人,技术助理一千七百七十七人,业务助理八十六人。

第十一条 (各机务段、检车段人员编制)

  机务段、检车段各置段长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并置副段长二十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分段长四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运转主任十五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指导主任八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检查主任七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修缮主任九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检修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检车主任六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机电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技术主任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材料主任十三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分驻所主任四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运转副主任四十一人,由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正工程司十六人,副工程司二十四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十五人,其中一人兼任,劳工安全管理师七人,兼任,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十四人,兼任,帮工程司七十二人,主任十四人,工务员二百七十六人,机车长二百零三人,司机员一千三百五十六人,整备员四十九人,监工员二十七人,助理工务员四百五十一人,事务员四十五人,机车助理二百零六人,检车助理二百三十八人,技术领班六十九人,技术助理九百四十人,业务助理一百五十六人。

第十二条 (各供应厂人员编制)

  供应厂各置厂长一人,北区、中区两厂置副厂长一人。
  除前项人员外,各供应厂并置主任九人,库主任八人,劳工安全卫生室主任三人,兼任,工务员一人,助理工务员一人,事务员二十二人,业务助理五十八人,技术助理二人。

第十三条 (资讯中心人员编制)

  资讯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企划处副处长兼任,副主任二人,组长三人,应用系统分析师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帮工程司一人,主任设计师四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程式设计师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主任作业师五人,电脑作业师五人,电脑作业员五人,专员一人,稽查一人,课员二人,业务助理四人。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人事室之设置及职掌)

  各运务段、综合调度所、各工务段、工务养护总队、各机务段、各检车段设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各电务段、票务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各电力段各置兼任人事管理员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各运务段政风室之设置及职掌)

  各运务段设政风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通则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人员任用规定)

  各分支机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本通则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人员各职称适用规定)

  各分支机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铨叙审定有案之现职及依职期轮调规定调进之人事、主计、政风人员,得继续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前项人员经派充为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定之职称,其人事室及政风室主任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人事管理员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课员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得以其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办事细则)

  各分支机构办事细则,由各分支机构拟订,报请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核定发布。

第十九条 (施行日)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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