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组织条例
外观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3年5月18日(非现行条文) 2004年5月18日 2004年6月9日 公布于民国93年6月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10729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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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二十六条之一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铁路中长程发展、经建计划、重大投资、资源规划、经营策略、专案研究分析评估及资讯系统之建立运用。
- 二、铁路行销业务、客货运经营、附属事业管理及有关营业设施、设计、调查、督导、考核。
- 三、铁路行车、运转、车辆调度、车站设置调整及有关运输设备、保安之设计、督导、考核。
- 四、铁路桥梁、隧道、路线、工程、建筑、产业管理之设计、督导、考核。
- 五、铁路动力车、客货车运用计划、车辆设备、设计、督导、考核。
- 六、铁路电讯、照明、号志及电力等电务设施之设计、督导、考核。
- 七、铁路材料筹划、采购保管、调配、稽核。
- 八、其他有关铁路之管理。
第三条 (分处办事)
- 本局设六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秘书室之设置及掌理事项)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稽核、会议、法律事务、机密文件、研究发展、管理革新、年度施政及工作计画之汇编、管制考核、各项重要业务检查、建议、业务报导、典礼、谘询、新闻行政、国会联络等事项。
第五条 (行政处之设置及掌理事项)
- 本局设行政处,掌理文书、印信、事务管理、财务调度、国内外债务筹划、出纳、公务汽车管理及总动员业务之规划、推行、演习测验、督导考核等事项。
第六条 (员工训练中心之设置及掌理事项)
- 本局设员工训练中心,掌理员工训练相关之事项。
第七条 (劳工安全卫生室之设置及掌理事项)
- 本局设劳工安全卫生室,统筹规划、督导及推行劳工安全卫生有关事项。
第八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及职掌)
-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其附属机构;副局长三人,襄助局务。
第九条 (人员编制)
-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副总工程司六人,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五人,处长七人,副处长十五人,其中六人由正工程司兼任,主任三人,其中一人兼任,副主任一人,科长四十一人,其中十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三十三人,副工程司三十四人,秘书三人,视察三十四人,专员九十四人,帮工程司五十三人,稽查九人,主任调度员四人,调度员六人,机车调度员十七人,由帮工程司或工务员兼任,劳工安全管理师一人,劳工卫生管理师一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一人,科员二百三十四人,工务员六十七人,助理工务员十人,助理员七人,办事员二人,书记二十二人,业务助理一百八十一人,技术助理二十四人。
- 本条例施行前,原台湾省政府交通处台湾铁路管理局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或业务助理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 本条例施行前,原交通部路港防护团以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于该团裁撤后移拨至本局者,得以原职称原官等继续任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十条 (人事室之设置)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会计室之设置)
-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政风室之设置)
-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人员任用之法律依据)
- 本局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十四条 (人员各职称之资位及官职等)
- 本局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铨叙审定有案之现职及依职期轮调规定调进之人事、主计、政风人员,得继续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 前项人员经派充为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所定之职称,其人事室及政风室主任、会计室会计主任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副主任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视察、专员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员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得以其员额二分之一以内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之设置)
- 本局为办理铁路工程、客货运输、车辆调度及机客货车与路线电气设备之养护、材料之储运管制、票务印制、局内外无线电联络、较远地区营业款项收付等事项,得分设所、段、站、厂、队、中心等分支机构,其组织通则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条 (各附属事业机构之设置)
- 本局为办理铁路沿线仓储、运送业务及机、客、电、货内燃车之修理、制造、沿线客运有关餐厅、餐车之经营、电讯器材之修造、钢梁之修造加固轨道石碴之生产等事项,得设餐旅服务总所、货运服务总所,并得分设各机厂,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七条 (承办公私机构委请代办之工程)
- 本局各单位在不影响本身业务之原则下,得承办公私机构委请代办与铁路行车安全及营运有关建筑、土木、机械、电气、铁路车辆、电子资料处理等工程。
第十八条 (办事细则)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发布。
第十九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