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综合调度所办事细则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综合调度所办事细则 民国95年5月4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交通部命令 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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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综合调度所 (以下简称本所) 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所设左列各组、室: 一、综合组。 二、行车组。 三、客车组。 四、货车组。 五、计画组。 六、行控一室。 七、行控二室。 八、行控三室。 九、人事室。 各组、室掌理事项,依照本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及实际业务情况订定 之。
第 4 条
综合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局本部应变中心、营运管制中心办公室管理及、民防、消防等事务。 二、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三、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四、收支审核、预算动支及请款报销清单编制事项。 五、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六、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七、宿舍、财产管理。 八、职工福利、采购核销、储备品、事务性等管理。 九、文康活动、自强活动。 十、公文收发、印信典守、文书档案等管理。 十一、兼办政风工作。 十二、兼办劳安工作项目如下:
(一)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與檢查事項。 (二) 年度勞工安全衛生訓練計畫及執行事項。 (三) 職業災害及健康管理業務。 (四)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案。 (五) 勞工安全衛生宣導事項。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行车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本局主要列车行驶概况纪录、查询及灾害、事故紧急应变通报、处理
事宜。
二、各级列车加开、停驶、变更事宜。 三、全路工务工程、电务工程之路线封锁、电车线断电施工事宜及配合路
外單位工程施工之行車命令製作與發布。
四、施工路段慢行之审核及发布,路线隔断审核与登记。 五、本局主要列车延误分析、统计资料之搜集及汇总、相关报表制作。 六、加开列车机班、车班、编组计画及列车试运转、送变更事宜。
事宜。
八、行车相关业务公文文书制作及答复旅客申诉列车晚点调查案件。 九、本局与中央气象局合作建置强震观测站及速报系统,有关资讯搜集、
設備維護事宜。
十、防情电话之定时通话测试。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客车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客车、行李车之增添、淘汰及更新改造之建议。 二、各种客车、行李车及邮政车固定编组及定期加挂车之运用计划。 三、订定行包专车运用计划。 四、地方政府、民代、旅客对客车输送计划之建议改进事项研拟答复。 五、客车运用效率之调查分析及改进之建议。 六、客车运用绩效考核方法之拟订。 七、客车输送措施之改进建议事项。 八、客车输送事故之调查、审议、防范及改进之建议。 九、平快车以下各种团体旅客及包车输送。 十、加开临时旅客列车编组计划运用。 十一、客车、行李车临时加挂运用与指定回送。 十二、客车编组临时变更运用等措施。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货车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列。 二、货物输送有关规章之修定。 三、货车运用调配计划。 四、特种运输计划。 五、货车出租、停租核办业务。 六、货车、输送用具作营业外之核办。 七、货车输送用具、装卸搬运用具运用计划。 八、货车停站中转标准时间之拟订。 九、货车运用效率管制表、各项调配表、货运概况表填造。 十、货车、输送用具、搬运装卸用具增添、汰旧、改造计划。 十一、商定运送货物之核办。 十二、有关货物输送站场、路线及相关设备需求之规划建议。 十三、运输中断时货物接驳运输之指定措施。 十四、货车输送事故之调查、审议及防范事宜。 十五、输送业务检查。 十六、路线、电车线施工封锁协办事项。 十七、重大事故、天然灾害营运管制中心之协办事项。 十八、有关文电之处理。 十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计画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全线列车局部性与全面性改点工作。 二、函覆民代及一般民众有关列车改点建议案工作。 三、随时更新列车改点版本,并印制相关图、表报工作。 四、全线分改善行车资讯分析与研议。 五、本列车时刻表网页,即时修订及编排 (含临时加开旅客列车) 。 六、签订电脑化列车排点维护及系统研发工作。 七、行车计划相关业务公文文书制作等工作。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综合调度所行控室辖区: 一、行控一室:八堵-苏澳站及平溪线、深澳线
基隆-竹南站及林口線、內灣線
二、行控二室:竹南-彰化站 (含纵贯线及台中线)
彰化-臺南站及集集線 (含臺中港線)
三、行控三室:台南-台东站 (含临港线)
臺東-蘇澳新站
行控一室、二室、三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办理行车调度工作、登记及绘制运行图。 二、行车事故及灾害之应变处理措施及通报。 三、对于工程施工之路线封锁、慢行、电车线断电、电摇车行驶等申请之
准許與發布行車命令。
四、临时列车时刻变更、加开、停驶及临时列车之计划与执行。 五、列车延误之分析及制作分析表。 六、有关行车文电之收发及整理。 七、对于动力车及机班调度之协调及列车乘务员之临时指派。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 (绩) 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员工文康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及工作规则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所长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所长襄助之。 其馀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2 条
本所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 运务处核定实施。
第 13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 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4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 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5 条
本所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 职务。
第 16 条
本所设所务会议,以所长、副所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