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机务段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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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彰化机务段办事细则
民国95年5月4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交通部命令
2006年5月4日

  1.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四日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铁人一字第095000957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组织通则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高雄机务段(以下简称本段)业务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 3 条 本段掌理动力车运转、指导、检查、修缮、材料、总务、劳安、人事及政风等业务。

第 4 条 经指派担任运转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动力车运转及相关工作。
  二、乘务员管理考核与运用。
  三、行车寄宿舍管理。
  四、行车事故调查与处理。
  五、行车设备维护管理。
  六、运转副主任襄助运转主任处理相关运转业务。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经指派担任指导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乘务员训练、考查乘务员工作状况。
  二、考核乘务员服务成绩、行车设备之调查等。
  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经指派担任检查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动力车检查、研发。
  二、人员训练。
  三、机油化验、动力车监洗。
  四、行车事故抢修。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经指派担任修缮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动力车、电源车之保养、修理。
  二、人员训练。
  三、设备维修及清洁。
  四、行车事故抢修、复旧。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经指派担任材料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办理物料之请领、采购、保管、送修、登记、监守、收发、整理清洁及料帐处理等事宜。
  二、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经指派担任总务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二、消防业务及各项设备之维护、训练事宜。
  三、办理所属文康小组活动之规划及经费之执行事宜。
  四、办公厅舍内外场所清洁、修缮、维护使用及宿舍管理事宜。
  五、财务、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六、一般性财产、保管品之登记、保管及管理事项。
  七、收支审核及请款报销清单编制、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及出纳帐册报表帐务处理事项。
  八、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九、办理个人所得税之扣缴及申报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经指派担任劳安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与检查事项。
  二、年度劳工安全卫生训练计画及执行事项。
  三、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四、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资料及建议案。
  五、劳工安全卫生宣导事项。
  六、规划实施员工一般健康检查。
  七、实施辖区单位环境、设施、人员安全卫生稽核、管理、检查。
  八、其他交办业务。

第 11 条 经指派担任人事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新进人员进用甄试事项。
  四、任免、铨叙及迁调事项。
  五、召募志工事项。
  六、劳工教育、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七、考核、奖惩、考成(绩)、表扬褒扬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十、退休、离职、资遣、抚恤事项。
  十一、保险、待遇、乘车证、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登录及管理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经指派专任政风业务之人员,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宣导事项。
  二、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政风兴革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13 条 1.段长综理段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段长襄助之。

   2.其馀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4 条 本段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分层负责明细表报请机务处核定施行。

第 15 条 各层主管对前条逐级授权事项,如发现被授权人有违反法令、逾越权限或指示原则者,得随时纠正之,必要时并得变更授权范围。

第 16 条 依分层负责之规定处理公务,如遇临时特别案件必须紧急处理时,各层主管得依其职掌先行处理补请核定。

第 17 条 本段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

第 18 条 本段设段务会议,以段长、副段长、各级主管组成之。必要时得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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