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外观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0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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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条例依交通部花莲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港埠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下列事项:
- 一、关于港湾疏浚工程之设计、发包及船机管理等事项。
- 二、关于土木工程之设计、发包、施工、考核、维修等事项。
- 三、船舶机具之修护事项。
- 四、关于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等事项。
- 五、其他有关港埠工程事项。
第三条 (分课办事)
- 本处设二课及船舶机械修理厂,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四条 (处长、副处长之设置)
-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处务。
第五条 (编制)
- 本处置课长二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厂长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帮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帮工程司二人,工务员二人,课员一人,船长三人,轮机长三人,大副二人,大管轮三人,监工员二人,书记一人,正驾驶六人,正司机六人,水手长三人,挖泥长一人,领班四人,事务士二人,操作士四十三人。
- 本条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所定资位之船员,得适用原有法令之规定,继续任原职至离职时为止。
第六条 (人事、主计、政风事项之兼办)
- 本处人事、主计、政风事项由花莲港务局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兼办。
第七条 (职称之资位)
- 本条例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八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 本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
第九条 (办事细则)
- 本处办事细则,由本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条 (施行日)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