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各地办事处组织通则
外观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各地办事处组织通则 立法于民国9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2001年12月28日 2002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91年1月30日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820 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1月3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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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本通则依交通部高雄港务局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交通部高雄港务局某地办事处(以下简称各地办事处),办理各辅助港港务航政业务及工程事项。
第三条 (等级核定及人员编制)
- 各地办事处视各辅助港航政及港务之繁简分为甲、乙二级,其等级由高雄港务局专案报由交通部核定之。
- 甲级办事处置主任一人,并设信号台(话务台),置台长,由课员或技士或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帮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课员二人,办事员三人,事务士六人至十人,操作士二人。
- 乙级办事处置主任一人,并设信号台(话务台),置台长,由课员或技士或帮工程司以上人员兼任;副工程司一人,帮工程司一人,技士二人,课员一人,办事员二人,事务士四人至六人,操作士二人。
- 前项工程人员,如各辅助港无工程兴建时,暂缓设置。已置者,应兼任其他事务,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员不敷分配时,得由高雄港务局就局内工程人员临时调用之。
第四条 (会计员掌理事项)
- 各地办事处置会计员一人,其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或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第七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五条 (职称之资位)
- 本通则所列各职称之资位,依交通事业人员资位职务薪给表之规定。
第六条 (人员任用之依据)
- 各地办事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但会计人员之任用,并应适用会计人员任用相关规定。
- 各地办事处原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现职人员,得继续适用相关规定至离职时为止。
第七条 (办事细则)
- 各地办事处办事细则,由各地办事处拟订,层报交通部核定之。
第八条 (施行日)
- 本通则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