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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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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76号
2019年7月22日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现就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把发展技工教育作为缓解技能人才短缺和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举措,鼓励广大青年、各类劳动者及未就业人员就读技工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要保持技工院校招生规模总体稳定。稳定全日制招生,扩大非全日制招生,通过拓展招生范围、降低招生门槛、采用弹性学制等方式,确保全国技工院校每年学制教育招生人数稳定在120万人以上,2019年全国技师学院力争扩招20万人,非全日制招生实现普遍增长。加强职业培训招生,鼓励技工院校积极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承担更多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稳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提高培养质量,健全培养体系。技师学院主要承担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培养任务,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工、高级工培养任务,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初级工、中级工培养任务。

二、扩大招生规模

(一)统筹招生工作,层层落实责任

各地要按照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要求,落实各省份技工院校招生计划,并做好任务分解工作。指导技工院校全力做好全日制、非全日制和职业培训等不同类型招生工作,科学制定招生方案,集中做好秋季招生和春季招生,鼓励开展提前招生工作。充分发挥技师学院招生主力军作用,提升技能人才培养层次,稳步提高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技师)班招生比例。充分调动企业办、民办技工院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规定落实各项支持政策,积极扩大技工院校招生。经备案认可的技工院校可结合教学和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学生(学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学生(学员)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扩大招生对象,创新培养方式

各地要在本地区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基础上,鼓励技工院校进一步扩大招生范围,积极面向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及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企业在岗职工、待岗职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广泛开展招生工作。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允许所有有提升技能意愿的人员就读技工院校,实现应招尽招。破除报考障碍,尽量简化报考材料和报考程序,减少现场核验环节。要区分全日制、非全日制招生和职业培训等不同培养方式,分类编制技能人才培养方案。鼓励技工院校针对不同群体开设教学点或单独编班,通过选修式模块化教学、开发远程网络教学系统等方式,进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探索实践。

(三)采取多种招生方式,拓展招生渠道

各地要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区域合作,鼓励优质技工教育教学资源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支持欠发达技工学校,提升整体办学水平。技工院校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可以设立分校、教学点以及与其他院校开展校校合作办学。要指导技工院校采用订单培养、委托培养等方式,做好订单班、定向班招生工作,要将受外贸影响较大的企业作为联合培养人才的重点,加强校企合作。要鼓励技工院校面向不同招生群体采取社会招生、扶贫招生等多种招生方式。

(四)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职业培训招生

各地要指导技工院校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形式的职业培训,积极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承担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业培训计划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发挥好技工院校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的重要作用。技工院校要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非全日制招生或职业培训招生的重点,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共同培养学徒。

三、加强规范管理

(一)加强招生资质核查,做好招生简章备案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技工院校招生资质核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全日制技工教育招生资质的技工院校名录。各地要加大对技工院校招生简章的检查力度,实行招生简章审核备案制度,招生简章中需明确学校性质、招生专业、办学层次、授课形式、学费标准、学籍管理等内容。招生简章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做好招生信息公示工作,加大监管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要设立专栏对全省范围内所有技工院校招生简章进行公示并积极宣传。要设立并公布技工院校招生监督电话,及时宣传解释政策,加大对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并按规定严肃问责。

(三)加强学籍管理,做好新生注册工作

技工院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分类注册、分别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流程,明确非全日制学制教育的对象范围、学制形式、考试考评等内容。加强对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到专人负责、管理和操作。指导各地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把网上审核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确保电子学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对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分校、教学点,以及未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合作办学学校招录的学生不得注册学籍。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把技工院校招生作为推动地区就业稳定、做好技能人才储备的重要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分管领导直接组织、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牵头开展、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为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将技工院校招生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立足职能职责,落实支持政策

各地要立足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技能评价、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绩效工资、考核表彰、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职能职责,大力促进技工教育发展。要积极培育技工院校成为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组织,面向本校学生等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支持企业和第三方培训评价机构为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评价服务。要加强工作协调,与有关部门一道落实技工院校纳入招生平台工作、按同级职业院校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等工作。支持有条件的省份制定地方资助政策,进一步扩大免学费和助学金的覆盖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技工院校设立招生工作专项经费,专款用于招生工作。

(三)做好招生宣传,提高技工院校吸引力

要将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纳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宣传工作中,在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招生平台,主动向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群体进行招生宣传,做好生源摸底、报名动员等工作。要充分利用世界青年技能日、世界技能大赛、国家扶贫日等重要活动节点,创新宣传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做好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鼓励技工院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人就读技工院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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