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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贩运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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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6/2008号法律
。
人口贩运防制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12 日
制定45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9281号令
制定公布全文 45 条;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8 年 6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台治字第0980029315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58355号公告
第 4 条所列属“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内政部移民署”管辖
中华民国 105 年 5 月 6 日
修正第2, 4, 20条
第4条自105年5月27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50027091号令
发布第 4 条定自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第2条、第20条自106年1月1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50048304号令
发布第 2、20 条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 1070172574号公告]]第 5 条第 4 款所列属“海岸巡防主管机关”之权责事项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属机关”管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及所属机关(构)”管辖
中华民国 105 年 5 月 25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459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4、20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9 日
修正全文4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6 月 14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5051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4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权字第1125024894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姊妹计划
:
百科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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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中华民国98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2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内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