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军确定革命秩序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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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确定革命秩序布告
中华民国38年(1949年)
发布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浙南游击纵队第三支队支队长 周丕振

查县城已告解放,本军为保护该城各阶层人民之生命财产,确定革命秩序,特颁布命令如下:

(一)自本军入城时起,各阶层人民及国民党政府所属各级党政军人员均应严守秩序;如有制造或散布谣言者,一经查获,定予法办。

(二)对一切现有公私工厂、商店、仓库、学校、医院、电灯、电话、交通工具、公共建筑物等严禁任何破坏,抢掠及盗窃等不法行为,违者严办。

(三)本军保护民族工商业和私人资本,凡属私人之工厂、商店、仓库、住宅、公司企业、银行、医院等等一律加以保护,希望照常营业;如有在解放一周前停止经营者,应即恢复原有状态,不得无故停止经营,违者依法处理。

(四)凡属国民党政府之公营公厂、仓库、公司企业、银行、医院等等,均应听候调查或处理,如确为官僚资本者应依法没收;如其中有一部分属于民营者,该部分仍属私人所有。所有在公营企业中工作之各级人员,均须一律安心供职,并须负责保护资财、档案、文件、帐簿,听候接收。保护有功者奖赏,怠工、破坏者应受处罚。

(五)国民党政府所属各级机关之官员,警察以及城镇保甲人员除战争罪犯外,凡是不拿武器抵抗及遵守法令,严守秩序者,本军一律不加俘虏或逮捕;并应负责保护各机关武器、弹药、通信器材以及资财档案等等,听候处理,保护有功者赏,阴谋破坏者严惩。

(六)国民党、三青团及其他公开或隐蔽之特务机关等一切反动组织,著令一律解散,停止活动,各该组织之负责人,听候通知依法向指定之机关登记,缴出一切反动证件;如有武器弹药及通讯器材,应立即呈缴本军,倘有隐蹒武器弹药及通信器材不缴或潜谋活动者,一经查获给予严办。对上述份子一切市民均有检举之责,检举属实者有奖,有隐藏包庇者处罚。

以上各项,仰各切实遵行为要。此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南游击纵队
第三支队支队长 周丕振
公历一九四九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