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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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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2/96/M号法律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
中华民国 76 年 6 月 2 日
制定25条
中华民国 76 年 6 月 19 日公布
1.总统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82 年 5 月 18 日
修正第8, 16至18条
中华民国 82 年 5 月 21 日公布
2.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8、16~1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20 日
修正第3, 6, 8至10, 14, 16至18, 20至22条
增订第1之1, 10之1, 18之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7 月 10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37790号令
修正公布第 3、6、8~10、14、16~18、20~22 条条文;并增订第 1-1、10-1、18-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3 日
增订第8之1, 14之1, 16之1条
中华民国 92 年 1 月 29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200015230号令
增订公布第 8-1、14-1、16-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0 年 12 月 6 日
修正第6, 10之1, 11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2 月 21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2838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6、10-1、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
第 1 条之 1 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6, 8, 9至10之1, 12, 14, 16至18之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77081号令
修正公布第 6、8、9~10-1、12、14、16~18-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8, 25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35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8、25 条条文;并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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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se
分类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76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6次的法律
行政院卫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