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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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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生物资料库管理条例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7 日 制定31条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24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31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0 年 1 月 10 日 修正第29, 30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015651号令修正公布第 29、30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1 年 7 月 26 日 删除第29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8 月 8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177991号令删除公布第 29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41353号公告第 2 条所列属“行政院卫生署”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卫生福利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8 年 5 月 24 日 修正第2, 5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6 月 12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059271号令修正公布第 2、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9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03541号令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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