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河南等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河南等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建办人函﹝2018﹞736号
2018年12月14日
发布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河南等省(市)

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建办人函﹝2018﹞736号


河南、福建、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河南省实行现场专业人员技能人员电子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请示》(豫建﹝2018﹞11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福建省推行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的请示》(闽建人﹝2018﹞28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拟在吉林省内开展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的请示》(吉建文﹝2018﹞11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的请示》(京建文﹝2018﹞1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试点的电子化证书名称详见附件。

请你们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试点证书采用统一的电子化证书格式。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全面推行证书电子化工作积累经验。试点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河南等省(市)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