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紧急戒严条例关于占居官地及无资产者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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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紧急戒严条例关于占居官地及无资产者施行规则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会同行政局
有效期:1940年11月25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据香港法例1922年第5号《紧急条例》制定。录自《香港政府公报中文译本》。

十一月廿五日政务会书记官布告。总督在政务会认定现时仍在紧急戒严及公众有险时期。特依一九二二年第五号紧急戒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行使所授权。制立下开规则。修正第三十七条。

一.规则第三十七条(一)项经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廿五日政府公报第九零二号及一九三九年十月十三日第九一三号修正。兹再为如下之修正。即“官地”字样之后。加入下文。

凡未经当局许可而放置任何睡具家具或爨具于公众地方者。得将各该事物移往依第三十四条规则所组设之营幕。七日内无人到领时。或遵照警察总监或警务监督核准延展期间内。得遵照总监或监督指示将各该事物毁弃或处置之。

二.规则第三十七条(三)项经依一九四零年二月七日政府公布第一四六号修正。兹再修正如后。在“拆除建筑物”之后加入“移去各种事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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