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铁路特别党部组织条例案
外观
修正铁路特别党部组织条例案 制定机关:中国国民党 |
二十七年九月八日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铁路特别党部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铁路特别党部)由全路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三人至五人组织之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
第二条 全路代表大会如不能召集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时前条规定之铁路特别党部执行委员得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派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
第三条 铁路特别党部之职权如下:
- 甲,执行中央之命令及全路代表大会之决议
- 乙,组织各下级党部并指挥其活动
- 丙,编造预决算及处理财务
- 丁,依照抗战建国纲领训练全路党员及职工
第四条 铁路特别党部主任委员主持会务对外并代表铁路特别党部主任委员缺席时得尾委托执行委员一人代行其职务但须呈报中央备案
第五条 铁路特别党部执行委员除出席会议襄理会务外须分期分区轮流赴个下级党部督察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铁路特别党部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对于会议之决议有交复议之权如复议后仍有异议得由主任委员决定之
第七条 铁路特别党部设书记长一人由中央委派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宜
第八条 铁路特别党部职员名额呈由中央核定之
第九条 铁路特别党部视事务之需要得分股办事各股设股长一人干事助理干事录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员委派呈报中央执行委员备案
第十条 铁路特别党部于必要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核准得设各项特种委员会
前项特种委员会各设委员若干人为无给职由主任委员聘任之
第十一条 铁路特别党部经费预算由铁路特别党部拟订呈请中央执行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二条 铁路特别党部办事细则由铁路特别党部订定呈请中央执行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员特别党部执行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决施行
参考文献
[编辑]- 原件现藏台北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党史馆(收藏号:会5.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