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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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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al:链入页面/个人资料保护法
个人资料保护法 (前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4 年 7 月 12 日
制定45条
中华民国 84 年 8 月 11 日
1.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596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条
中华民国 99 年 4 月 27 日
修正前[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56条
中华民国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12512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5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现行条文第 19~22、43 条之删除,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新名称:个人资料保护法)
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10056845号令
发布除第 6、54 条条文外,其馀条文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6至8, 11, 15, 16, 19, 20, 41, 45, 53, 54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52861号令
修正公布第 6~8、11、15、16、19、20、41、45、53、54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院院台法字第1050154280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法务部法律字第 10803500010 号、国家发展委员会发法字第 1080080004A 号会衔公告第 53 条、第 55 条所列属“法务部”之权责事项,改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管辖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增订第1之1条
修正第48, 56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经字第112000454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8、56 条条文;并增订第 1-1 条条文;除第 48 条条文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馀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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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个人资料保护法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84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全文1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3次含全文1次的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3次的改名法律
中华民国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