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20年)
外观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20年11月7日(非现行条文) 1931年11月7日 1931年12月7日 公布于民国20年12月7日 |
侨务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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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侨务委员会隶属于国民政府行政院,掌理本国侨民之移殖保育等事务。
第二条
- 侨务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国民政府任命之,并指定常务委员七人至九人,就常务委员中指定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
- 前项委员除常务委员外,均为名誉职。
第三条
- 侨务委员会大会每年或二年开会一次,常务会议每星期至少开会一次,其议决事件,由委员长执行之。
- 委员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委员长代理之。
第四条
- 侨务委员会所议事项如与各部会有关系时,各部会得派员列席。
第五条
- 侨务委员会设左列各处。
- 一、秘书处。
- 二、侨务管理处。
- 三、侨民教育处。
第六条
- 秘书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文书之撰拟翻译收发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三、关于会计庶务事项。
- 四、其他不属于各处之事项。
第七条
- 侨务管理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侨民状况之调查究及统计事项。
- 二、关于侨民移殖之指导及监督事项。
- 三、关于侨民纠纷之处理事项。
- 四、关于侨民团体之管理事项。
- 五、关于回国侨民投资兴办实业及游历参观等之指导或介绍事项。
- 六、关于侨民之奖励或补助事项。
第八条
- 侨民教育处之职掌如左。
- 一、关于侨民教育之指导监督及调查事项。
- 二、关于侨民回国求学之指导事项。
- 三、关于侨民教育经费之补助事项。
- 四、关于文化之宣传事项。
第九条
- 侨务委员会所掌事项,以不与各部会及驻外使馆职权相抵触者为限。
- 侨务委员会关于主管事项,对于驻外领事,得指挥之。
第十条
- 侨务委员会设处长三人,简任,科长六人,荐任,科员十二人至二十人,委任。
第十一条
- 侨务委员会因事务上之必要,得派侨务专员或视察员。
第十二条
- 侨务委员会得设名誉顾问,由委员会聘任之。
第十三条
- 侨务委员会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四条
- 侨务委员会会议规则及处务规程,由侨务委员会定之。
第十五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