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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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处务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中华民国101年9月1日实施 中华民国101年4月21日侨务委员会侨人一字第101007168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8条,自中华民国101年9月1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职责)

委员长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委员长襄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计画方案及法令之审议。

二、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

三、出席各种重要会议。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各处、室)

本会设下列处、室:

一、综合规划处,分三科办事。

二、侨民处,分五科办事。

三、侨教处,分四科办事。

四、侨商处,分三科办事。

五、侨生处,分三科办事。

六、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办事。

八、政风室。

九、会计室,分三科办事。

十、资讯室,分二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侨务政策、制度、方针及计画之研究发展。

二、施政计画、为民服务工作之列管及绩效评估。

三、公文稽催、查核及成果管制统计。

四、本会业务会报之议事、纪录及列管。

五、侨务委员、侨务荣誉职人员之遴聘及华光奖章之审查。

六、侨务委员会议、庆典及重大专案之筹办。

七、其他有关侨务发展事项。

第 7 条(侨民处)

侨民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侨团登记、联系与资料之管理及维护。

二、侨社节庆活动之规划、辅导及推动。

三、海外华侨文教服务中心之督导。

四、侨民纠纷之调处、权益之维护及优良事迹奖励。

五、华裔专业青年之邀访、辅导及培训。

六、国内社团涉及侨务之联系服务及协助。

七、侨民之接待服务及机场侨民服务站之设置。

八、侨民身分证明之核发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九、其他有关侨民工作事项。

第 8 条(侨教处)

侨教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侨校登记、经费辅助、教材供应与师资充实及培育奖励。

二、侨民教育网路之建置、维护及推广。

三、侨教教材资源与教学软体之规划、编修、甄选、奖励及推广。

四、侨民艺文、民俗与体育活动之辅助及推展。

五、侨民社教团体与图书馆之辅助及联系。

六、侨教志工之推展、辅导及联系。

七、中华函授学校校务之推展。

八、侨教远距教学机制之发展。

九、侨民终身学习及教育之推广。

十、其他有关侨民教育事项。

第 9 条(侨商处)

侨商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华侨经济政策法令与相关资讯之搜集及研究。

二、侨营事业之信用保证、融资及辅导。

三、侨商服务网路之建置、维护及推广。

四、侨商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与拓展国际经贸之协助及辅导。

五、侨商团体会务发展之辅导及奖励。

六、侨商团体之培训辅导及回国参访联系。

七、华裔青年经贸活动之辅导及联系。

八、侨营事业管理人才培训及创新育成辅导。

九、侨民创业经营能力、专业技术之培训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华侨经济事项。

第 10 条(侨生处)

侨生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侨生回国就学之辅导及资格审查。

二、侨生回国就读各级学校之宣导。

三、华裔青年回国就读技术训练班之宣导。

四、侨生身分之认定及各项证明之核发。

五、在学侨生、技术训练班学员社团组织之辅导及联系。

六、在学侨生、技术训练班学员之奖励及辅助。

七、毕业侨生组织之辅导及联系。

八、华裔青年回国参加文教活动之规划、辅导及联系。

九、其他有关侨生事务及华裔青年文教活动事项。

第 11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书及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之工作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 12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 13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会政风事项。

第 14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5 条(资讯室)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资讯应用服务策略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本会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及管理。

三、本会资通安全之规划及推动。

第 16 条(常设性任务编组)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华侨通讯社:办理华侨通讯业务,置社长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法规会:办理本会法制业务,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 17 条(分层负责)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8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