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委员会处务规程
侨务委员会处务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
中华民国101年9月1日实施 中华民国101年4月21日侨务委员会侨人一字第1010071680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8条,自中华民国101年9月1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职责)
委员长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委员长襄助委员长处理会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参事权责)
参事权责如下:
一、计画方案及法令之审议。
二、业务之研究改进及重要政务之建议。
三、出席各种重要会议。
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 (各处、室)
本会设下列处、室:
一、综合规划处,分三科办事。
二、侨民处,分五科办事。
三、侨教处,分四科办事。
四、侨商处,分三科办事。
五、侨生处,分三科办事。
六、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办事。
八、政风室。
九、会计室,分三科办事。
十、资讯室,分二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处)
综合规划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侨务政策、制度、方针及计画之研究发展。
二、施政计画、为民服务工作之列管及绩效评估。
三、公文稽催、查核及成果管制统计。
四、本会业务会报之议事、纪录及列管。
五、侨务委员、侨务荣誉职人员之遴聘及华光奖章之审查。
六、侨务委员会议、庆典及重大专案之筹办。
七、其他有关侨务发展事项。
第 7 条(侨民处)
侨民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侨团登记、联系与资料之管理及维护。
二、侨社节庆活动之规划、辅导及推动。
三、海外华侨文教服务中心之督导。
四、侨民纠纷之调处、权益之维护及优良事迹奖励。
五、华裔专业青年之邀访、辅导及培训。
六、国内社团涉及侨务之联系服务及协助。
七、侨民之接待服务及机场侨民服务站之设置。
八、侨民身分证明之核发及相关法规之研订。
九、其他有关侨民工作事项。
第 8 条(侨教处)
侨教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侨校登记、经费辅助、教材供应与师资充实及培育奖励。
二、侨民教育网路之建置、维护及推广。
三、侨教教材资源与教学软体之规划、编修、甄选、奖励及推广。
四、侨民艺文、民俗与体育活动之辅助及推展。
五、侨民社教团体与图书馆之辅助及联系。
六、侨教志工之推展、辅导及联系。
七、中华函授学校校务之推展。
八、侨教远距教学机制之发展。
九、侨民终身学习及教育之推广。
十、其他有关侨民教育事项。
第 9 条(侨商处)
侨商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华侨经济政策法令与相关资讯之搜集及研究。
二、侨营事业之信用保证、融资及辅导。
三、侨商服务网路之建置、维护及推广。
四、侨商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与拓展国际经贸之协助及辅导。
五、侨商团体会务发展之辅导及奖励。
六、侨商团体之培训辅导及回国参访联系。
七、华裔青年经贸活动之辅导及联系。
八、侨营事业管理人才培训及创新育成辅导。
九、侨民创业经营能力、专业技术之培训及辅导。
十、其他有关华侨经济事项。
第 10 条(侨生处)
侨生处掌理事项如下:
一、侨生回国就学之辅导及资格审查。
二、侨生回国就读各级学校之宣导。
三、华裔青年回国就读技术训练班之宣导。
四、侨生身分之认定及各项证明之核发。
五、在学侨生、技术训练班学员社团组织之辅导及联系。
六、在学侨生、技术训练班学员之奖励及辅助。
七、毕业侨生组织之辅导及联系。
八、华裔青年回国参加文教活动之规划、辅导及联系。
九、其他有关侨生事务及华裔青年文教活动事项。
第 11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书及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国会联络。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之工作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 12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会人事事项。
第 13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会政风事项。
第 14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5 条(资讯室)
资讯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资讯应用服务策略之规划、协调及推动。
二、本会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及管理。
三、本会资通安全之规划及推动。
第 16 条(常设性任务编组)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设下列常设性任务编组;其内部组设及主管权责,另以设置要点定之:
一、华侨通讯社:办理华侨通讯业务,置社长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二、法规会:办理本会法制业务,置执行秘书一人,由适当人员担任。
第 17 条(分层负责)
本会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8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