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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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关于建立相互通报机制的安排
2000年10月13日
  •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本著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不干预对方执法活动的精神,就两地警方对有关事宜相互通报达成双方同意的安排。有关安排于2001年1月1日开始运作。
  • 通报机制属于一种行政安排,须在尊重双方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

通报渠道[编辑]

  • 内地方面,由公安部警务合作联络官(以下简称“内地通报单位”)负责向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通报。香港方面,由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以下简称“香港通报单位”)负责向公安部警务合作联络官通报。内地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涉及的案件,由公安部指定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直接向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通报。

内地向香港通报的安排[编辑]

通报适用范围[编辑]

  • 内地通报单位向香港警方通报的范围包括由公安机关(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及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通报内容[编辑]

  • 内地通报单位根据安排,向香港通报单位通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拘留日期;涉嫌罪名;强制措施的种类;执行强制措施地点及执行机关等资料。
  • 通报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因等。

香港向内地通报的安排[编辑]

通报适用范围[编辑]

  • 香港通报单位向内地公安机关通报的范围包括由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或入境事务处对内地居民提出刑事检控的情况,和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 香港通报单位的主动通报范围,将不包括被控以非法入境、非法逗留或违反逗留条件的内地居民。

通报内容[编辑]

  • 香港通报单位根据安排,向内地通报单位通报被检控及出庭应讯的情况,包括拘留日期;涉嫌罪名;拘留地点;拘留部门/单位等资料。
  • 通报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包括死亡时间、地点、死因等。

其他有关安排[编辑]

  • 一方在认为对方根据安排有遗漏个案或事项未通报或有疑问时,可随时提出查询要求。通报或查询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报,并尽早回复有关查询。
  • 鉴于通报属于一种行政安排,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检控人及其家属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
  • 双方可协商定期检讨本安排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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