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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役政署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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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役政署处务规程
订定于民国102年8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8月30日
2013年8月30日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9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30 日发布内政部台内人字第1020295588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15条;自中华民国102年9月1日施行

第 1 条 (目的)

内政部役政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征集组,分四科办事。

二、甄选组,分四科办事。

三、管理组,分五科办事。

四、权益组,分三科办事。

五、训练组,分四科办事。

六、秘书室,分四科办事。

七、人事室。

八、政风室。

九、主计室。

第 5 条(征集组)

征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兵源政策之规划、推动。

二、兵役征集相关法规之拟(订)定、解释及执行。

三、役男兵籍调查、免役、禁役、缓征及服补充兵之规划、督导。

四、接近役龄男子与役男出境、换发护照及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来台役男与归化我国国籍者、归国侨民役男服役之规划、督导及审查。

五、役男征兵检查、体位判等与替代役役男因病停役处理之规划、督导及审查。

六、检查医院、复检医院之指定、协调、争议处理及考核。

七、役男服常备兵役员额配赋、抽签、征集、入营输送与义务役预备军(士)官考选征训之规划、督导及协调。

八、后备军人之备役管理与国民兵年资查处、召集及动员之督导、协调。

九、役政资讯作业管理及维护。

十、其他有关征集事项。

第 6 条(甄选组)

甄选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替代役相关法规之拟(订)定、解释及执行。

二、替代役申请、征集、甄选与分发之规划、督导及提前退役业务之处理。

三、役政人员与研发替代役训练计画之规划、督导及处理。

四、替代役审议委员会会务之办理。

五、各需用机关替代役需求之调查、评估。

六、研发替代役用人单位申请之审查、员额核配、管考及督导。

七、研发替代役役男之甄选、服勤管理、转调及管考。

八、研发替代役基金预算之编列、管控。

九、替代役役男及常备兵因病停役之回役处理。

十、其他有关甄选事项。

第 7 条(管理组)

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替代役役男管理政策之规划、推动与服勤管理相关法规之拟(订)定、解释及执行。

二、替代役督考工作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三、替代役役男谘商辅导与辅导教育工作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四、替代役役男公益服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五、替代役役男申诉案件之调查、处理。

六、替代役役男重大事故通报及争议之处理。

七、替代役役男服勤、生活与纪律管理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八、替代役役男役籍管理、折抵役期之规划、督导与服役期满退役之核定及证书之制发。

九、替代役役男因案停役及其回役之处理。

十、其他有关替代役管理事项。

第 8 条(权益组)

权益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役男权益政策之规划、推动与权益相关法规之拟(订)定、解释及执行。

二、替代役役男薪俸、主副食费之发放。

三、役男优待及各项扶(慰)助业务之规划、督导。

四、替代役役男抚恤、保险、医疗与伤残检定之研拟、规划及督导。

五、死亡军人与因公死亡替代役役男之安葬(厝)、纪念、表扬、祭祀之规划、督导及地方军人公墓、忠灵祠之规划、督导。

六、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满后之编组、召集。

七、替代役役男经理物品之策划、采购、补给、保管及维护。

八、役政法规之审查及相关法制意见之谘询。

九、其他有关役男权益事项。

第 9 条(训练组)

训练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替代役军事基础及管理干部训练计画之规划、推动。

二、替代役役男役籍资料交接及会衔拨交作业之处理。

三、替代役受训役男之考核、奖惩、谘商辅导及家属联系。

四、替代役役男装备之保管、维护、配发及处理。

五、役男入营体检、训练期间之医疗、伙食供应之管理。

六、替代役役男身分证之制发。

七、其他有关替代役军事基础训练事项。

第 10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署施政方针、施政计画及重要政策之撰拟及管制考核。

二、文书、档案、印信、出纳、财务、营缮及采购管理。

三、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及政策宣导。

四、工友(含技工、驾驶)及驻卫警之管理。

五、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1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2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3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署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4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5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