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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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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组织条例 (民国82年) 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90年10月31日(非现行条文)
2001年10月31日
2001年11月21日
公布于民国90年11月21日
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570 号令

中华民国 82 年 1 月 8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82 年 2 月 5 日公布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0474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全文11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1 月 21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22457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16 日施行中华民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九十内字第074686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2 月 1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146811号令

第一条 (立法依据)

  本条例依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掌理事项)

  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国道公路警察事项:
  一、交通秩序及道路设施(含桥梁、隧道)之安全维护事项。
  二、违反公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取缔事项。
  三、行车事故之处理事项。
  四、行车旅客货运之安全维护事项。
  五、国道公路范围内,违法案件之侦防与处理及国道公路路权范围内违章事件之协助处理事项。
  六、收费站、地磅、服务区及休息站等之交通秩序维护稽查取缔事项。
  七、跨县市重要快速道路行车安全秩序之维护。
  八、其他有关协助国道公路法令推行及警察业务之规划、督导等事项。
  本局执行国道公路交通法令时,并受交通部国道公路管理机关之指挥监督。

第三条 (各科室之设置)

  本局设行政科、交通科、后勤科、秘书室、督察室、勤务指挥中心,分别办理第二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并得分组办事。

第四条 (局长、副局长之职权)

  本局置局长一人,警监,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二人或三人,警正或警监,襄助局务。

第五条 (人员编制)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警正或警监;督察长一人、科长三人、主任二人、秘书二人,均警正;组长八人,警正,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督察员十一人至十三人,警正;科员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警佐或警正,其中十四人,职务得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士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六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三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警务佐七人,警佐或警正;办事员十一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施行前,本局及原台湾省政府警政厅公路警察大队原依雇员管理规则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六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七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局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公路警察队、刑事警察队及保安警察队之设置)

  本局设置下列各队及人员:
  一、公路警察队:七队至九队,队设分队、小队。置队长七人至九人、副队长七人至九人,均警正;警务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巡官十四人至十八人,分队长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警务佐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小队长一百四十二人至一百八十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员八百五十四人至一千零八十七人,警佐;办事员七人至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
  二、刑事警察队:分组办事,队设小队。置队长一人,副队长一人,组长三人,均警正;组员十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侦查员四十三人至五十四人,警佐,其中十二人至十四人,得列警佐或警正;小队长十人至十三人,警务佐一人,均警佐或警正。
  三、保安警察队:队设小队。置队长一人,小队长三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员十八人,警佐。
  前项所列侦查员、警员,其列警正四阶人数,依警察官职务等阶表之规定。

第九条 (职务职系)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除警察官外,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办事细则)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层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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