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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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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第1/2001号法律
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8月6日(现行条文)
2013年8月6日
2013年8月21日
公布于民国102年8月2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6 日 制定9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8 月 21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1561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9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2226089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机关)

  内政部为办理全国警察行政事务,统一指挥、监督全国警察机关(构)执行警察任务,特设警政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掌理事项)

  本署掌理全国性警察业务,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警察官制、官规、教育、服制、勤务、后勤制度、警察职权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规划、执行。
  二、警卫安全、拱卫中枢、准备应变及重大、紧急案件处理之规划、执行。
  三、协助侦查犯罪、涉外治安处理、国际警察合作及跨国犯罪案件协助查缉之规划、执行。
  四、入出国与飞行境内民用航空器及其载运人员、物品安全检查之规划、执行。
  五、警备治安、保障集会游行、枪炮弹药刀械管制、自卫枪枝管理及民防之规划、督导。
  六、预防犯罪、检肃组织犯罪、保障妇幼安全、失踪人口查寻及维护社会秩序事件之规划、督导。
  七、当铺业及保全业管理之规划、督导。
  八、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处理及协助交通安全宣导之规划、督导。
  九、警察资讯作业、资(通)讯安全及鉴识科技、通讯监察之规划、督导。
  十、社会保防与社会治安调查之协调、规划及督导。
  十一、警民联系、警察公共关系、警政宣导及警民合作组织之规划、督导。
  十二、警察勤(业)务督导及警察风纪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办理灾害整备、应变与民防有关之事项。
  十四、所属台湾警察专科学校、警察通讯、民防防情指挥管制、警察机械修理及警察广播电台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十五、其他警政事项。
  前条指挥、监督之命令,应以书面行之;必要时,得以言词行之。

第三条 (正、副署长之设置)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警监;置副署长三人,职务列警监。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警监。

第五条 (内部单位设置并得分科办事)

  本署设下列内部单位,并得分科办事:
  一、业务单位:行政组、保安组、教育组、国际组、交通组、后勤组、保防组、防治组及勤务指挥中心。
  二、辅助单位:督察室、公共关系室、秘书室、人事室、政风室、会计室、统计室、资讯室及法制室。

第六条 (次级机关及其业务)

  本署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执行犯罪侦防事项。
  二、航空警察局:执行机场治安及安全维护事项。
  三、国道公路警察局:执行国道与经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维护事项。
  四、铁路警察局:执行铁路治安及安全维护事项。
  五、各保安警察总队:执行保安、警备、警戒、警卫、治安及安全维护事项。
  六、各港务警察总队:执行港区治安及安全维护事项。
  刑事警察局、国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长三人,其他次级机关(构)得置副首长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级机关(构)为应勤务需要,得设勤务单位。

第七条 (派员驻外办事之核准)

  本署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九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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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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