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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办事细则 (民国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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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办事细则 (民国91年) 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办事细则
民国 95 年 01 月 27 日(现行条文)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内政部命令
2006年1月27日

  1.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内政部(91)内授警字第 0910075570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28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内授警字第0950870134号令修正发布第 7~9、11、13 条条文

第 一 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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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组织条例|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行政科、保安科、训练科、后勤科、秘书室、保防室、督察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刑事警察队分别掌理本局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
本局设第一、二、三、四警务段、护车队,分别掌理其应办事项。

第 二 章 职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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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行政科职掌如下:
一、本局暨所属单位印信请领、转发、缴销及警旗、衔名牌请制转发事项。
二、本局警务段、分驻 (派出) 所辖区划分或变更之核转、警力配置之调整、警力报表之编报、警察机关设备、服制之拟议。
三、警察勤务实施之规划、勤务基准表及巡逻、守望计画表之核定、警察勤务疑义之解释、违章小贩之取缔。
四、妨害风化 (俗) 书报刊、杂志、唱片、录音带、图片之取缔与陈报。
五、宗教违法事项之取缔、其他正风易俗之业务、虐待动物之取缔。
六、改善站车环境卫生工作之协助推行、妨害站车公共卫生之取缔。
七、交通管理、平交道勤务规划、交通执法策进作为、站车秩序整理、铁路交通安全设施改进、专案交通工作计画、交通工作检讨、连续假期交通疏导计画、桥梁隧道勤务规划与安全维护、交通装备之更新报废及财产管理、微电脑闯越平交道自动照相设备之管理维护、规划、建议与督考、辖内平交道、车站、桥隧、列车班次等数量之统计及与县市警察局协调办理铁路站、车、平交道秩序维护事宜。
八、交通教育训练、现场事故处理讲习、种子教官之培训。
九、各类铁路交通行车安全规划改进方案、交通安全宣导、交通部道安会报、加强站车秩序整理与安全维护、铁路行车事故肇事原因之调查、铁路交通事故、员警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防处及相关陈情案件处理事项及分析统计。
一○、闯 (抢) 越平交道、违规揽客、各类交通违规案件、交通申诉案件、自动照相设备保管、交通违规之取缔及交通法令之释义及增修法令之转知。
一一、外侨护照遗失案件之受理、非法外劳之查处及遣送、行方不明外劳之协寻、外事法令之转知、涉外案件处理、十月庆典侨团专车安全 维护工作、外宾参观访问之安全维护规划执行及其他外事业务、户口法令、查寻人口作业事宜。
一二、本局各段、队联合勤教之召开、函覆等事宜。

第 5 条

保安科职掌如下:
一、本局安全维护计划之策订、实施、督导。
二、春安工作计划之策订、实施、督导。
三、建制机动保安警力之组训调派。
四、临时安全检查工作之策订、督导。
五、庆典节日及选举期间治安维护之策划、督导。
六、集会游行及聚众事件之防处。
七、游民乞丐之取缔及精神病患之送医处理。
八、有关常备兵输送计划之协处。
九、防空疏散避难工作之协助与督导。
一○、协助重大灾害抢救。
一一、扩大临检之策划与督导。
一二、查察取缔擅自携带危险物品乘车之策划及督导。

第 6 条

训练科职掌如下:
一、警察常年训练、学术科讲习及测验、员警专业 (跳车复训) 训练、柔道、跆拳道、射击、组合训练、体技训练、特殊任务警力训练等之策划、执行、督导、员警常训成绩纪录卡之登记、管理、移转及其他有关常年训练事项。
二、精神教育、案例教育之编撰、电化教育、电化电视教学、精神教育之策划、执行、督导。
三、员警在职训练、进修、考试、研习人员、参加升职教育或业务讲习班、员警参加二年制技术系班、专修学生组入学考试之调查、选报和执行、员警参加警察人员特种考试报名、录取人员实务训练、请领证书等训练工作之执行。
四、员警未届满服务年限离职有关赔偿事宜。
五、关老师业务之办理推展及员警心理辅导、讲习事宜。

第 7 条

后勤科职掌如下:
一、财产管理之规划、财产增减表及目录之呈报、财产分类之编号卡列册、土地及建筑物财产之协办及呈转、财产之购置保管分配核借报废、财产之清查保管、财产之移转交换赠与。
二、安全防护设备器材之管理、预防灾害各项防护措施。
三、宿舍管理、眷属及单身宿舍之管理策划、眷属及单身宿舍之分配与调整、眷属及单身宿舍调整统计及经历卡之登记、宿舍之保养与修缮、宿舍纠纷之处理、灾害防护措施之策定与执行。
四、营缮工程计划之呈报及房屋租金预算编拟及申请、所属单位建筑工程蓝图之核转及实地勘查、督导兴建工程及交付使用事项。
五、通讯器材之购置拟议与呈报、通讯器材之修理与保养、通讯行政业务之督导执行。
六、车辆保养维护与调配使用、车辆购置登记检验保险领照报修报废、车辆油料消耗统计审核、车辆调派。
七、武器弹药管理之统筹领发调配、管理及平时保养检查盘点、械弹送修与报废、武器弹药报表。
八、驾驶管理、雇用及解雇、待遇及劳工保险之处理、工作分配与训练及考核奖惩。
九、服装配发、制发、服装注卡移转。
十、仓库之管理。
十一、办理消防设备检修及申报等业务。

第 8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计画之编订及工作报告之汇整。
二、政绩交代之汇编。
三、会议筹备召开及会议纪录之整理。
四、公文、档案、文书之分发、审核管理。
五、重要及一般文电之处理。
六、印信保管与用印。
七、公共关系事项之推动及民众与员警意见研究分析。
八、警政措施及工作成果报导资料之搜集整理及新闻发布与联系。
九、有关业务及其绩效成果检讨资料之搜集与研究改进、研究发展法令规章疑义解释核转。
十、业务管制考核及计画预算执行管考作业。
十一、公文及人民申请案件处理、检核、监督、抽查、复查、统计、定期检查、催办及延压公文责任之签办、逾限公文处理之调卷分析,处理结果及分层负责执行情形之检查与考核及公文处理人员之考核与奖惩。
十二、审核文稿、文书缮校、公文案件之缮打油印校对、收发登记、电脑、油印机、影印机、纸张等机件之管理。
十三、档案管理研拟与策划、分类表之拟订与执行、销毁档案清册之编制管理。
十四、本局各项业务之法规会签、审查、出 (列) 席会议及法规资料建档列管、警政法规宣导、座谈及讲习事项、法律顾问聘任、谘询及联系事项、法制业务年度施政计画及预算编列、专案交办事项。
十五、本局事务用品之采购及工友、集会、水电、办公处所管理事项。
十六、本局现金出纳保管核对、员工薪津及各项补助费表册之编造俱发、互助金保险费薪资所得税表册之编造扣缴。
十七、资讯发展计画。
十八、资讯设备购置与配发及管理、使用。
十九、资讯教育训练规划与执行 。
二十、推展办公室自动化业务。
二十一、资讯设备故障排除、叫修管理。
二十二、电脑使用密码配发。
二十三、电脑查询代号配发。
二十四、其他有关资讯业务。
前项第十七款至二十四款系任务编组资讯室业务。

第 9 条

保防室职掌如下:
一、保防教育宣导之推行、统计汇报。
二、公务机密维护工作计画措施之订定与执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之实施、泄 (失) 密事件之处理。
三、员警忠诚调查、安全调查基本资料之建立与管理、定期复查之举办、考管案件之处理、新进人员安全调查之办理。
四、机关安全维护工作情报之搜集与综合检查之实施、突发事件之反映与处理及重要会议会场之安全维护及保密。
五、保防组织之谘询员布置、工作人员派免异动之建议、防谍员之遴用督导与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月报表之填制、谘询人员布置成果统计表比较表之填写、侦侧及成果检讨报告表之填制。
六、国家安全侦防业务之策划指导之订定与执行及侦防器材设备之购置。
七、各项专案特种警卫工作之策划与执行。
八、社情工作之策划指导、搜集处理、统计分析之陈报与汇处。
九、社调工作之考核及奖惩建议、社情工作竞赛之举办。
十、安全资料之汇编与管理、年度施政计画及检讨报告之编订、纪录统计管理运用。
十一、保防 (安全) 工作会报人员之核派及纪录资料之处理。
十二、查缉大陆偷渡犯工作计画或措施订定与执行、奖励金之请领及核销作业、定期考核或个别奖励之处理、统计与汇报。
十三、保防业务文书收发、缮校及查询、档案之管理、已逾规定保管期限保防业务档案之销毁。
十四、安全防护及安全防护会报。

第 10 条

督察室职掌如下:
一、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二、维护风纪之策划、督导、考核及警纪案件之查处事项。
三、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四、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五、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六、特种警卫勤务之规划、督导、考核事项。
七、激励员警士气各项之规划、执行、督导、考核事项。
八、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务,有关监标监验之会办事项。
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事项。
一○、员工伤亡残疾暨急难慰问济助执行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督导工作事项。

第 11 条

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
一、勤务指挥中心重大治安、交通事故案件纪录、通报、联系事项。
二、勤务指挥中心一般治安、交通事故案件纪录、通报、联系事项。
三、晨报指挥官指 (裁) 示事项之交办、陈报。
四、勤务指挥中心值日人员轮值表之编排。
五、勤务指挥中心月、季、年报表资料。
六、SCA广播纪录。
七、各段、队、台北所、一段警备队勤务表之管制。
八、无线电话监听纪录。
九、端末机资料查询、更新。
十、警用及一般电脑磁片编、解码管制。
十一、关于民众报案之受理与处理事项。

第 12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
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
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
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
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
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
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
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第 13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
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
三、经费流用、计画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
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
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
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
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
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
十、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
十一、采购案件之会同监办事项。
十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十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
十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
十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
十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十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

第 14 条

刑事警察队职掌如下:
一、防范社会犯罪之策划宣导与督导。
二、查捕通缉人犯之策划执行与督导、成果之陈报、奖金请领核发、奖惩建议及其他查捕逃犯业务之处理。
三、防处少年事件之策划、督导及执行、并执行或配合执行各项少年保护、福利措施与成果之陈报。
四、检肃窃盗勤业务之策划与督导、移送、起诉、不起诉处分书之通报、顺风专案之策订与督导。
五、检肃毒品工作成果统计之策划与督导、犯罪情报之交换联系。
六、刑事案件侦讯与移送、处理、上级交查案件之处理、告诉、告发及自首刑案之处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状之声请;刑事法令疑义之请释或解答;铁路沿线投排石案件防处侦办之规划、督导、考核。
七、重大刑案报请检察官指挥侦查、检警联席会之召开与出席及联系事项。
八、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处理、移送、声明异议之处理及法令之请示与解答、法罚锾之审核与缴库、案件之统计分析、拘留所之管理。
九、拾得物没入物之公告拍卖、发还与销毁。
一○、取缔占用路地。
一一、违反铁路规章案件。
一二、社会犯罪侦查、重大刑案及专案任务之策划、督导、考核与侦查有关事项,犯罪情报之联系运用及协调配合。
一三、刑事鉴识、现场勘查及痕迹搜证与采取、刑案表报统计分析、指纹分析校对制卡与管理、刑案现场指纹之采取与鉴别、现场嫌疑犯、通缉犯证物文件之摄影与冲印、刑事器材设备保养、督导、管制。
一四、刑事人员技术训练。
一五、枪炮弹药刀械管制之执行。
一六、国家赔偿法相关事宜。
一七、一般及重大走私漏税私烟酒案件之查缉及处理。
一八、取缔大陆物品其来源之追查、偷运入境大陆物品之协缉、疑似大陆物品之转报。
一九、财经动态调查与编报、处理。
二○、妇幼安全工作 (含家庭暴力防治、护幼专案、性侵害防治、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 。
二一、查缉枪枝、毒品。
二二、查缉本国人偷渡案。
二三、查缉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

第 三 章 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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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施政方针、工作计画、推动督导、考核等决定事项。
二、本局人事考核、任免、升迁、奖惩事项。
三、本局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
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
五、本局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或会议纪录核定事项。
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或报告事项。
七、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
八、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
九、其他有关本局重要事务之决定或处理事项。

第 16 条

副局长襄助局长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工作计画之研拟事项。
二、重要报告之审核事项。
三、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
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主持) 事项。
五、局长交办事项。

第 17 条

主任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重大局务之建议事项。
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及指导事项。
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督导事项。
四、业务研究发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划督导事项。
五、机要文电处理事项。
六、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 18 条

科、室、中心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之设计及督导、处理事项。
三、所属人员考核、奖惩、升迁之拟议事项。
四、各段队业务有关人员工作调整之建议事项。
五、差假时代理职务人员之指定事项。
六、各段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
七、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例行公务或次要案件之决定或代行事项。
九、上级交办事项。

第 19 条

段、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二、人事迁调、奖惩按授权规定之决定或拟议事项。
三、队务之进行、改进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事项。

第 20 条

副段、队长之权责如下:
一、襄助段、队长处理段队务事项。
二、段、队长差假时,其职务之代理事项。
三、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1 条

警备队队长、各警务段组长之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勤务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三、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事项。
四、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五、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2 条

分驻、派出所主管之权责如下:
一、辖区治安工作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二、分驻、派出所勤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
三、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及考核事项。
四、所属员警之管理及教育事项。
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
六、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

第 23 条

秘书、督察员、科员、组员、巡官、分队长、技士、技佐、警务佐、小队长、巡佐、办事员、侦查员、警员、书记 (雇员) 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公务或执行应服勤务,并负其责任。

第 24 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订之。

第 四 章 会报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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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条

本局局务会报,每二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由局长召集,以副局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段、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各段、队及分驻 (派出) 所得分别举行业务会报,由各段、队及分驻 (派出) 所之主管召集各级主管及有关人员出席参加。

第 26 条

本局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

第 五 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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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条

本局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

第 2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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