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奏各省补署官缺酌定限制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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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奏各省补署官缺酌定限制折
大清内阁
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
1911年8月19日
公布于内阁官报七月初二日第二号

奏为各省补署官缺酌定限制请  旨遵行事窃维内选外补之敝。在于班次资格。不足以得人。故臣等前次奏请停选。即兼以变通外补。破除班次资格为宗旨。间有仍留班次者。亦令于本班酌补。以期为地择人。实事求是。惟各省积习已深。若非严加整顿。则良法美意。亦同具文。查近来各省奏补咨补官缺。核其出缺日期。竟有在二三年前者。悬缺不补。漫无限制。推其迟延之由。无非为调剂委署之计。及至补缺之后。又或不令到任。纷纷调署。部选之员。则谓吏事非所素习。外补之缺。又谓拘于班次。藉人地之不宜。为纷更之便计。甚至积重不返。沿成例章。委署一年。辄予瓜代。一官传舍。致贤者有才而无所施。不肖者攘利而惟恐后。吏治窳败。职此之由。现在选班既停。统归外补。节目疏阔。简而易行。无分缺分繁简。并准择人地相宜者。酌量补用。与从前情形。迥不相同。当此筹备宪政之时。自应严定限制。以励官常。拟请嗣后缺出。均令遵照题缺定限。远省限九十日。次远省七十日。近省五十日。一律拣选升调补授。如有违限。照例分别议处。一经补缺。即行饬赴本任。并将到任日期。随时咨报查核。不准轻易调署。除本任官暂时离任。应令委员代理外。其实系因公不能到任及缘事撤任。必须择人地相宜者。委令署理。如不得力。即时撤委。果能留心地方公事。始终勤奋。亦不必限定一年期满。遽行更调。庶缺无久悬。官得久任。地方吏治。不无少裨。所有等酌拟补署官缺酌定限制缘由是否有当伏乞  皇上圣鉴训示谨  奏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奉  旨依议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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