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官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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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官报条例
大清内阁
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
1911年8月19日
公布于内阁官报七月初二日第二号
本作品收录于《东方杂志

第一条

  内阁官报。为公布法律命令之机关。凡谕旨章奏。及颁行全国之法令。统由内阁官报刊布。

第二条

  凡京师各衙门通行京外文书。均由内阁官报刊布。各衙门毋庸再以文书布吿。其各衙门单行文件。并非通行。及未便公布者。仍应自用文书传达。

第三条

  凡法令除专条别定施行期限外。京师以刊登内阁官报之日起。各行省以内阁官报递到之日起。即生一体遵守之效力。其各行省先期接有官发印电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凡未经内阁官报刊布之章程折奏。有在商办报章登载者。不得援据。

第五条

  各部院衙门。均须指派专任报吿员。将例应通行之章奏咨札。逐件检校。盖用堂印。片送内阁印铸局。刊登官报。其非通行之草奏咨札。而应行刊布者。得幷送内阁印铸局依次刊布。各衙门专任报吿员。得随时与内阁印铸局办理官报人员。商订刊登事宜。

第六条

  各省布政司衙门。应于所属科员中。特派一员经理。寄送内阁官报。及收集报费事宜。并将该员衔名申报内阁。年终汇总考成。有延误者。照遗误公文例惩处。其无布政司省分。由该省督抚。飭令度支司派员办理。

第七条

  各省应解内阁官报费。仍照从前政治官报派定之数。由各该布政司或度支司。预将半年报费。先期垫汇。以重官本。各该司仍自行向本省阅报各官厅。按数分收。归缴司库。

第八条

  内阁官报。既为代达公文之用。凡逐日寄送各省官署之官报。应于封面盖用印铸局印信。交大清邮政局递寄。准免邮费。邮政局凡接有内阁印铸局印信之官报包封。即为免邮费之凭证。

第九条

  内阁官报递送之法。凡递到各省省城之督抚及布政司或度支司衙门。曁各将军都统办事大臣驻扎地方。应暂照邮政章程。及驿递章程。酌定日限于下。
  奉天省城         七日
  直隶(天津、保定)    四日
  吉林省城         十二日
  黑龙江省城        十四日
  山东省城         五日
  山西省城         五日
  河南省城         六日
  湖北省城         七日
  湖南省城         十五日
  江西省城         十六日
  安徽省城         十四日
  江苏(江甯、苏州)省城  十四日、十五日
  浙江省城         十六日
  福建省城         十八日
  广东省城         二十日
  广西省城         二十六日
  四川省城         五十日
  陕西省城         三十日
  甘肃省城         五十五日
  新疆省城         九十日
  云南省城         六十日
  贵州省城         五十日
  兴京副都统        十二日
  察哈尔都统        五日
  热河都统         十二日
  荆州将军         十五日
  绥远城将军        十六日
  伊犂将军         一百二十日
  乌里雅苏台将军及参赞大臣 七十五日
  青州副都统        十二日
  密云副都统        六日
  京口副都统        十五日
  凉州副都统        六十五日
  山海关副都统       五日
  归化城副都统       十六日
  乍浦副都统        十八日
  守护 东陵大臣      七日
  守护 西陵大臣      三日
  马兰镇总兵        七日
  泰甯镇总兵        三日
  库伦办事大臣       四十五日
  驻藏办事大臣       一百六十五日
  西甯办事大臣       七十日
  科布多参赞大臣      九十日
  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    一百四十日
  川滇边务大臣       一百零五日

第十条

  各省督抚应将自省城至各属之官报到达日限分别配定。列表咨报内阁。备案查核。

第十一条

  京外大小官署。均有购读内阁官报之义务。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内阁官报发刊之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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