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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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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四号
——2024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6月2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5日下午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10月1日。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7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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