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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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0年4月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的决定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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