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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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1日上午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1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还可以适用罚金刑,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适用罚金刑的规定。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处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于这类不配合执法的行为,应当先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予以处罚,并增加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5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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