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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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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三号
——2024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4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3日下午对学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3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中“规范学位授予活动”的表述不够确切,建议再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促进科技创新”不能涵盖文化等领域的创新,建议研究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促进创新发展”。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也可以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同时建议与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依法实施本科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依法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且具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中申请博士学位的“其他规定的成果”与第二十条中申请硕士学位的“实践成果”的表述不同,建议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规定的实践成果”。

五、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完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指导学生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学位授予单位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机制的内容,并规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

六、有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明确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提高学位质量等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建议。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有关方面抓紧制定配套规定,加强法律宣传。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建议涉及的问题,有的已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今后还可进一步完善;有的可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制定配套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有的属于工作中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逐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上述意见建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及时出台配套规定,不断提高学位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5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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