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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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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2年/第六号
——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0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畜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执法机构和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内蒙古、河北、北京、云南、湖北、浙江、福建调研,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适应畜牧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二是,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三是,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质量安全工作。四是,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研究机构建议,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二是,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三是,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四是,违反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对在畜牧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关内容。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建议,根据相关改革要求,完善有关畜禽遗传资源管理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在规定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基础上,授权国务院可以对批准机关作出特别规定。

五、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有关种畜禽管理规定,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二是,明确只有因没有种畜禽而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新建种畜禽场才可以通过提供省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说明文件的方式申请进口种畜禽。

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提出,建设畜禽养殖场要符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本地区畜牧业发展要求;同时,应遵守有关生态环境、动物防疫、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规定,本法对划定禁养区域可作衔接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同时明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七、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建议结合现行法的规定,并与草原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促进草畜平衡具体措施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八、有的部门提出,牧区牛羊等家畜保费补贴制度只是牧区家畜保险制度的一部分,建议将“保费补贴制度”改为“保险制度”。有的部门提出,目前执行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已包括草原畜牧业发展补贴政策,建议对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完善相关表述。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8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就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促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主要制度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有些意见已采纳吸收。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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