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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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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21年)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8日上午对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9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平台经济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重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增加规定了危险作业罪,建议安全生产法在监督管理上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近年来有关部门拓展完善网络举报途径,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建议在法律中体现相关经验和做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9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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