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6年5月8日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么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问题,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