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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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1999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 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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