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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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8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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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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