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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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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