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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南极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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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南极条约》的决定
1983年5月9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一九八三年/第二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三年/第十二号
(1983年5月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日在美国华盛顿制定的《南极条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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