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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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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年3月8日于北京市
(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相关文件
  1.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1982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表示满意,并决定如下:

  一、原则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初步方案。

  二、国务院设国务委员若干人。国务委员的职位相当于国务院副总理级,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三、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合并,设立水利电力部,将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粮食部合并,设立商业部,将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合并,设立对外经济贸易部。

  四、设立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兼主任。

  会议认为,政府机构的改革工作,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赵紫阳总理的报告阐述的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方针和提出的几项主要工作,是正确的,切实可行的。国务院和经过批准在今年试点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根据这个报告和国务院的部署,以高度负责的革命精神,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保证把政府机构改革这件大事办好。决定1983年展开机构改革工作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在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做到各项工作和生产建设有领导、有秩序地顺利进行,决不允许发生贻误工作和影响生产的现象。会议要求各级政府不断地完善政府工作制度,认真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更有效地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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