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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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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97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6月28日于北京市
(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止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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