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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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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2月27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附:

  1.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6月27日由时任国防部部长曹刚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比什凯克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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