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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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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2011年2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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