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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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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5月15日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16期[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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