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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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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周恩来总理关于1958年直辖市和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问题的建议,决定:1958年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5月31日以前完成;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须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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