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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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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1965年3月31日
(在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将建筑工程部分为建筑工程部和建筑材料工业部的决议

一九六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通过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材料工业部。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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