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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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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6年5月25日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年/第24号

(1996年5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件盛事,也是世界瞩目的一件大事,它实现了一百多年来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为了永久纪念香港回归祖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筹建。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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