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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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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5年11月11日
根据1987年11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废止
(1955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55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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