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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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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1998年7月12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发布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发布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
本作品收录于《第5/1999号行政长官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8年/第24号

(1998年7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适应这一历史性的转变,从具体情况考虑,需要尽早对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的澳门公众假日作出安排。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关于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的公众假日:

1、1999年12月20日为澳门回归祖国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日,放假一天。考虑到澳门回归期间公众庆祝活动较多,12月21日再放假一天。

2、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的其他公众假日为:12月22日冬至;12月24日圣诞节前日和12月25日圣诞节。

二、上述安排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适当程序实施。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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