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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宋文/卷五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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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一

范义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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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恭,孝建初为领曹郎。

殷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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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则犹在衤覃内。《通典》五十,孝建元年十一月,领曹郎范义恭议。

周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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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远,孝建初为祠部郎中,大明中为领军长史。

参议殷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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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御世宣尔,宗庙大礼,宜依古典则。是皇宋开代成准,谓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议,用来年十月殷祠为允。《宋书·礼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郎中周景远参议诏可。

天子为皇后父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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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三月,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

太子妃丧不举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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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礼》:“缌不祭,大功废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茔,未从权制,则应依礼废尝。至尊以大功之服,于礼不得亲奉,非有故之谓,亦不使公卿行事。《宋书·礼志》四,大明五年十月,领军长史周景远议。

殷祠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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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礼记》云“天子袷袷尝,”依如礼文,则夏秋冬三时皆殷,不唯用冬夏也。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启议,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安国又启,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馀年,用三十月辄殷祠,博士徐干据《礼》难安国。干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于时晋朝虽不从干议,然干据礼及咸康故事,安国无以夺之。今若以来四月未得殷祠,迁用孟秋,于礼无违。《宋书·礼志》三,大明七年二月,领军长史周景远议,又见《通典》五十。

王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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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祀之,孝建初太学博士。

郊祠灌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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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周礼》,大宗伯“佐王保国,以吉礼事鬼神祗,祀昊天”。则今太常是也。以郊天,太常亚献。又《周礼》外宗云:“王后不与,则赞宗伯”。郑玄云:“后不与祭,宗伯摄其事。”又说云:“君执圭瓒裸尸,大宗伯执璋瓒亚献”。中代以来,后不庙祭,则应依礼大宗伯摄亚献也。而今以太尉亚献。郑注《礼·月令》云:“三王右司马,无太尉。太尉,秦官也。”盖世代弥久,宗庙崇敬,摄后事重,故以上公亚献”。

  又议:履时之思,情深于霜露;室户之感,有怀于容声。不知神之所在,求之不以一处。郑注《仪礼》有司云,天子诸侯祭于礻方而绎,绎又祭也。今庙祠阙送神之,将移祭于礻方绎,明在于留神,未得而杀。礼郊庙祭殊,故灌送有异。《宋书·礼志》三,孝建二年正月,太学博士王祀之议。

朱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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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膺之,会稽人,孝建初为太常丞,迁祠部郎中。

殷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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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虞礼》云:“中月而衤覃,是月也吉祭,犹未配。”谓二十七月既衤覃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推此而言,未衤覃不得祭也。又《春秋》闵公二年,吉于庄公。郑玄云:“闵公心惧于难,务自尊成以厌其祸,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衤覃。”云又不衤覃明衤覃内不得也。按王肃等言于魏朝云,今权宜存古礼,俟毕三年。旧说三年丧毕,遇,遇袷则袷,郑玄云:“以孟夏,袷以孟秋。”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如为有疑,亦以鲁闵设服,因言丧之纪制尔。何必全许素冠可吉。纵《公羊》异说,官以礼为正,亦求量宜。《宋书·礼志》三,孝建元年十二月,太常丞朱膺之议,又见《通典》五十。

郊祠灌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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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周礼》,大宗伯使掌典礼,以事神为上,职总祭祀,而昊天为首。今太常即宗伯也。又袁山松《汉·百官志》云:“郊祀之事,太尉掌亚献,光禄掌三献。太常每祭祀,先奏其礼仪及行事,掌赞天子。”无掌献事。如仪志,汉亚献之事,专由上可,不由秩宗贵官也。今宗庙太尉亚献,光禄三献,则汉仪也。又贺循制太尉由东南道升坛,明此官必预郊祭。古礼虽由宗伯,然世有因革,上司亚献,汉仪所行。愚谓郊祀礼重,宜同宗庙。且太常既掌赞天子,事不容兼。又寻灌事,《礼记》曰:“祭求诸阴阳之义也。殷人先求诸阳。”“乐三阕,然后迎牲。”则殷人后灌也。“周人注求诸阴。”“灌用鬯。达于渊泉。既灌,然后迎牲。”则周人先灌也。此谓庙祭,非谓郊祠。按《周礼》天官“凡祭祀赞王将之事。”郑注云:“,灌也,唯人道宗庙有灌,天地大神至尊不灌。”而郊未始有灌,于礼未祥。渊儒注义,炳然明审。谓今之有灌,相承为失,则宜无灌。《宋书·礼志》三,孝建二年,太常丞朱膺之议。

皇后为父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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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三月,太常丞朱膺之议。

皇子出后告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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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事告庙,盖国之常典。今皇子出绍,事非常均,愚以为宜告。贺循云:古礼异庙,唯谒一室是也。既皆共庙,而阙于诸帝,于情未安。谓循言为允,宜在皆告。《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祠部朱膺之议。

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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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贵”,当谓传国嗣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启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祠部郎中朱膺之议。

王子出后告庙临轩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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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丰王嗣爵封已绝,圣恩垂矜,特昭继茅土,复申义同始封,为之告庙临轩。《宋书·礼志》四,大明元年六月,诏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绍南丰王朗,祠部郎朱膺之议。

皇后为父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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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寻礼文,心丧不应再衤覃。皇代考验,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以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宋书·礼志》二,大明二年正月,领曹郎朱膺之议。

郊祀遇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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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先儒论郊,其议不一。《周礼》有冬至日圜丘之祭。《月令》孟春有祈谷于上帝。郑氏说,圆丘祀昊天上帝,以帝喾配,所谓也,祈祀五精之帝,以后稷配,所谓郊也。二祭异时,其神不同。诸儒云,圆丘之祭,以后稷配。取其所在,名之曰郊,以形体言之,谓之圆丘。名虽有二,其实一祭。晋武舍郑而从诸儒,是以郊用冬至日。既以至日,理无常辛。然则晋代中原不用辛日郊,如徐禅议也。江左以来,皆用正月,当以传云三王之郊,各以其正,晋不改正朔,行夏之时,故因以首岁,不以冬日,皆用上辛,近代成典也。夫祭之礼,“过时不举”。今在孟春,郊时未过,值雨迁日,于礼无违。既以告日,而以事不从,祀重敬,谓宜便告。高堂隆云:“九日南郊,十日北郊。”是为北郊可不以辛也。《宋书·礼志》三,大明二年正月,曹郎朱膺之议。

殷祭章后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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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宫之祀,高堂隆、赵怡并云:“周人岁俱祭之,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愚谓同王燮之孙缅议。《宋书·礼志》四,大明二年二月,祠部朱膺之议。

王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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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膺之,孝建中太学博士。

天子为皇后父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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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不可以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宋书·礼志》二,《通典》八十。

皇后为父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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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丧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按《周礼》,为兄弟既除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礼可知也。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宋书·礼志》二,《通典》八十。

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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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宋书·礼志》二,《通典》八十。

庾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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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南阳新野人,孝建中为宗悫豫州长史,带梁郡,历平西司马。泰始初迁右军司马,与孔觊等举兵,应晋安王子勋,吴喜击斩之。

与吴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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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统戎旅,已次近路,卿所在著名,今日何为立忠于彼邪?想便倒戈,共受河山之赏。《宋书·吴喜传》。喜东讨,至永世,得庾业,刘延熙书送寻阳王子房檄文,与喜书云云。

傅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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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孝建中太学博士。

皇子出后告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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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无皇子出后告庙明文。晋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实绍广汉殇王后,告于太庙。汉初帝各异庙,故告不必同。自汉明帝以来,乃共堂各室,魏晋依之。今既共堂,若独告一室,而阙诸室,则于情未安。《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太学博士傅休议。

闰月周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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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三礼》,丧遇闰,月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宋书·礼志》二,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死,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

孙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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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之,孝建中太学博士。

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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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母以子贵”。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人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孙豁之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