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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宋文/卷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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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二

庾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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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之,孝建中为太常丞。案,庾亮之官位时代,与庾蔚之相值,未知是一是二也。

皇子出后告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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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礼,大事则告祖祢,小事则特告祢。今皇子出嗣,宜告祢庙。《宋书·礼志》四,孝建三年五月,太常丞庾亮之议。

庾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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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蔚之字□随,颖川人,孝建中为太常丞,历员外郎散骑常侍,有《礼记略解》十卷,《礼论钞》二十卷,《丧服》三十一卷,《丧服世要》一卷,《丧服要记注》十卷。

国子为生母求除太夫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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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以子贵”,虽《春秋》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既是王者之嫔御,故宜见尊于蕃国,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国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宋书·礼志》二,孝建三年八月,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常丞庾蔚之议,诏可。

丧遇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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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周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义,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殊。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若其不然,则闰亡者亦可知也,通闰并用,闰附于正,而正不假闰,得周便祥,何待于闰。且祥忌异月,亦非礼意。《宋书·礼志》二,大明元年二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一百。

太子妃丧不举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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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所以有丧废祭,由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谓不应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犹不绎,况于太子妃乎。《宋书·礼志》四,大明五年十月,有司奏,今月八日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议。

晋陵王无后庙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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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葬三日,国臣从权,制除而释,灵筵犹存,朔望及期忌,诸臣宜还临哭,变服衣央,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后,又无三年服者,期亲服除之,而国尚存,便宜立庙,为国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食祖庙,诸王不得祖天子,宜从祖庙,还居新庙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时飨荐,当使上卿主之。《宋书·礼志》四,大明六年十月,太常丞庾蔚之议,又见《通典》五十二。

四时讲武献牲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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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言是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今时表晏,讲武教人,又虔供干豆,先荐二庙,礼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士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宜使上公。参议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固。今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来久,禽获牲物,面伤翦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二月,兼太常丞庾蔚之议。

晋陵国庙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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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缌不祭者,据主为言也,晋陵虽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为族伯缌麻,则应祭三月。《宋书·礼志》四,大明七年十一月,太常丞庾蔚之议。

婚礼不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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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礼》文及郑《注》,是亲友闻主人有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贺之。但婚有嗣亲之感,故不斥主人以贺婚。唯云为有客而已。今上礼既所为者婚,亦不得都无庆辞,彪之议为允。《通典》五十九,庾蔚之议。

晋惠怀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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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尔时愍帝尚在关中,元帝为晋王立庙,犹以愍帝为主,故上至颍川为六代。怀景二帝,虽非昭穆之正数,而庙不合毁,是以见位馀八也。《通典》五十一

兄弟昭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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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夫、士尊不相绝,故必宗嫡而立宗,承别子之嫡,谓之宗子,收族合食,纠正一宗者也。故特加齐三月之服。至四小宗则服无所加,唯昆弟之为人后,姊妹虽出,一降而已。《曾子问》:“宗子为士,庶子为大夫,以上牲祭于宗子之家。”郑云:“贵禄重宗也。”《小记》:“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至诸侯尊绝大夫,不得以太牢祭卿大夫之家。是以经无诸侯为宗服文,则知诸侯夺宗各自祭,不复就宗祭也。又诸侯别子封为国君,亦得各祭四代。何以知其然?诸侯既不就祭,人子不可终身不得享其祖考,居然别祭四代。或疑神不雨享,举鲁郑祭文祖厉足塞矣。徐以弟禄卑于兄,不得两祭。虞以为可两祭,由于父非诸侯,又未善也。《通典》五十一。

缌不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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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庾释文句甚允,但未统立言大意。《记》所明重其已与神交而不终,外丧尸殡不在此,可得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内丧小功缌麻,外丧齐以下,行。特为已与神交,故随轻重,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者,加大夫,有小功缌麻皆废。故郑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也又云“所于死者无服则祭”者,言所异于未与神交时有此,则内外之丧通废,士卑故也。言有始末,义统有本。寻礼者多断取义,不辨已与神交之异,故申之云。《通典》五十二。

公除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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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除是公家除其丧服以从公家之吉事。若公家无斋禁,则其受吊临灵,及私常著丧服,岂得辄释凶服,以执吉祭乎?徐藻乃云外丧公除,虽停殡,可吉祭,恐此非祖祢之所享也。兄弟别居,便为外丧,未葬公除,而可以尝,未之闻也。《通典》五十二。

周丧迎妇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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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既流弊,故以拜时代三日,推其始意,当是贪得从省以赴吉。岁若周,大功之丧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妇,则与始婚不异,非其旨也。《通典》五十九。

周服降小功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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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云:“下殇之小功则不可。”而不云再降之小功,则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通典》六十。

降服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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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为《礼记略解》,已通此议。大功重而嫁轻,小功轻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娶也。所以然者,下殇小功,本周亲者,以其殇折之痛,既人情所哀,不可以娶。长殇大功,邻于成人大功,接于齐,犹亲服之内,于情差申;冠嫁之事,可同于成人之大功,故不言长殇大功之不嫁也。《通典》六十。

四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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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孤之父母,是事亥不得存养其子,岂不欲子之活?推父母之情,岂不欲与人为后,而苟使其子不存邪?如此,则与父命后人亦何异?既为人后,何必戴其姓?“神不歆非类”,盖舍己族,而取他人之族为后。若己族无所取而养他子者,生得养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灵化,岂不嘉其功乎?唯所养之父自有后,而本宗绝嗣者,便当还其本宗,奉其宗祀,服所养父母,依继父齐衰周。若二家俱无后,则宜停所养家,依为人后服其本亲例,降一等,有子以后,其父未有后之间,别立室以祭祀之是也。《通典》六十九。

天子为庶祖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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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羊》明母以子贵者,明妾贵贱,若无嫡子,则妾之子为先立。又子既得立,则母随贵,岂谓可得与嫡同邪?成风称夫人,非礼之正。《谷梁》己自为通。《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孙不降其父”。此谓凡庶子,故郑玄云:“祖不厌孙”耳。非谓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为后,不得服其母,以废祭故也。则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记》言“妾子不代祭”,《谷梁传》言“于子祭,于孙止。”此所明凡妾,非谓有加崇之礼者也。古今异礼,三代殊制。汉魏以来,既加庶以尊号徽旗章服,为天下小君,与嫡不异,故可得重服而庙祭,传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议也。《通典》八十一。

天子立庶子为太子死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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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堪以为拜为太子,则全同嫡正。王接据庶子为后,为其母缌,庶名不去,故虽为太子,犹应与众子同,天子不为服。可谓两失其衷,尝试言之。按《丧服传》通经,长子三年,言以正体乎上,又将所传重。明二义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为太子,虽将所传重,而非正体,安得便同嫡正而为之斩衰乎?既拜为太子,则是将所传重,宁得犹与众庶子同其无服乎?天子诸侯绝)傍周。今拜庶子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无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为后,不得全与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与嫡不异,是与嫡同者也。祖曾为己服无加崇,是与嫡异者也。天子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与众子不同矣。《通典》八十一。

天子为母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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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为妻之父母服,则天子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犹服,况母之父母乎?《通典》八十一。

公主为其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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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主为其母,应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馀尊之厌,服不得过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异。既出则无厌,故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则无厌者。《礼》,尊降、出降,亲疏不异,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于厌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为母周;既出,服母与父同。是故知既出则无厌也。又。正尊不报,礼之大例。而女子适人,父报以周,使其移重于夫族,推旁亲也。以此推之,出则无厌,理据益明。《通典》八十一。

诸王子所生母嫁为慈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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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出,无相鞠养,便为无母,不必限其母亡。谯王所命,不为乖礼。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按晋朝诸王用士礼,则应附父在为母之条。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无天属之爱,宁有心丧之文乎?《通典》八十一,晋谯王恬问范甯:“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当有服不?”故云。

童子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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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融以童子为未成人,郑玄以为未成人之称,并不明下至几岁。戴德以童子当室,十五至十九。谯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则不?”《记》云:“十五成童舞《象》耳,岂是《经》所云童子当室者邪?按《礼》称童子,参差不一,以事推之,则大小可知矣。愚谓当室与族人为礼,若是八岁已上及礼之人,以其当室,故令与成人同。昔射慈以为未八岁者,服其近属布深衣,或合礼意。《通典》八十一。

皇后亲为皇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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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天子有服,既为之斩,与王后有服,则宜齐周也。虽妇亦宜以有服为断,应如孔恢议。《通典》八十一,晋孝后崩,庾家访服,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齐,庾家诸妇今服周。

诸侯公卿妻为皇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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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问》云:“君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为君。”按郑玄注云:“外宗,君外亲之妇也。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妻从服周。诸侯为天子服斩,夫人亦从服周。”按王肃注云:“外宗,外女之嫁于卿大夫者也为君服周。”今郑、王虽小异,而同谓夫服君斩,故妻从服周耳。未闻王妃服后与不?《杂记》云:“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也。”郑注:“皆谓嫁于国中者也。为君服斩,夫人齐,不敢以其亲服服至尊。外宗谓姑姊之女,舅之女及从母,皆是也。内宗五属之亲也。其无服而嫁于诸臣者,从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亲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琅琊王妃者,是司马道子妻,于孝武定后,本绨姒小功之服。王者绝旁亲,故宜成以臣妾齐琅之周。《通典》八十一,晋泰元中,琅琊王纳妃,裁登车,而定后凶祸至,即依在途遭丧,改服即位哭。

藩国臣为皇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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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但云诸侯大夫为天子,而不及后,则知后无服也。若有服,则当连言。且《传》云“时接见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据引大夫之祭不成礼者,凡后之丧在其数,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记》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郑氏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礼。”明不成礼,不必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丧,以宜随例哀致,故亦同废祭耳。《通典》八十一,晋恭皇后崩,东海国臣弘据刺问礼官,故云。

皇太子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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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唯太子从君所,皇子公子则无厌降。《通典》八十二。

诸王持重为所生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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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庶子为后,为所生服缌”,此《礼》之正文。近遂为三年,失之甚也。按晋乐安王所生母丧,议者谓小功,孝武诏令大功,乃合馀尊之义。但馀尊之厌,不言为后者也,即今犹皆三年。《通典》八十二。

诸王出后降所生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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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简文爱其膝下之慕,不寻为后移天之重。《通典》八十二。

为诸王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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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子之体,不以成人为义,故经有诸侯嫡子之殇服。臣子不殇君父,宫臣得服斩耳。自馀亲自依其本服。《记》云:“能执干戈以死社稷,则以成人服之。”先儒又推年未二十而冠婚及为大夫者,皆不为殇。至若诸侯继体象贤,君临一国,事过大夫远矣,而可反殇之乎。《通典》八十二。

王侯庶子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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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以义服,故所从极于三年。《经》举重服必从,则轻不从可知也。若从服世子之殇,亦可从服嫡妇,岂其然乎?唯小君非从,故与君同。《通典》八十二。

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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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昔贺循以为,夫服缘情而制,故情降则服轻。既虞,哀心有杀,是故以细代粗,以齐代斩耳。若犹斩之,则非所谓杀也。若谓以斩命章,便谓受犹斩者,则疏之受,复可得犹用疏布乎?是知斩疏之名,本生于始死之服,以名其丧耳,不谓终其日月,皆不变也。《通典》八十七。

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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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礼》郑注曰:“用恩则父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之义,故圣人制礼,服祖以至亲之服,而《传》同谓之至尊也。”已承二重之后,而长子正体于上,将传宗庙之重,然后可报之以斩,故《传》《记》皆据祖而言也。若继祢便得为长子斩,则不应云不继祖。《丧服传》及《大传》皆云不继祖,以明庶子虽继祢,而不继祖,则不服长子斩也。贺氏《要记》云:庶子父虽殁,犹不为长子三年,以己不继祖也。”是亦明己身继祖,乃得为长子斩也。既义由于继祖,则不必须云及祢。或者疑祖之言是道庶子之长,故此《记》特言不继祖与祢,以明据庶子言之也。《通典》八十八。

孙为庶祖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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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祖庶父嫡,已承父统,而不谓之继祖,则祖谁当祭之。所谓继,是承其后为之祭,故云传重而服之斩;若杜琬所言“祖父俱嫡”,乃是继曾祖耳。祖虽非嫡,而是己之所承,执祭传统,岂得不以重服服之乎?已服祖以斩,故祖亦服已以周。长子之服,义则不同,要须己身承祖祢之正,乃得为长子斩。按《小记》云:“庶子不得为长了斩”不继祖与祢”,是明庶子不继祖祢,故不得为长子斩,非据子之身。若据长子身,不得云不继祢也,必须身承祖祢之正,乃得服长子斩者,以尊加卑异于卑加尊也。刘智分此不继祖与祢之言,以为庶子不继祢,故其长子不继祖。书记未有此连言之比。且庶子不继祢,其子居然不继祖矣。《通典》八十八。